(泰政发[2003]34号)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在全社会形成重商、亲商、扶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经研究决定,为市外投资者发放《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以下简称《客商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外投资的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安排我市就业人员100人以上或新增就业人员50人以上的,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均为其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管理者发放《客商证》。
二、对持有《客商证》的外商,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扣车;未经市公安局长批准,公安机关不得对其住宿及休闲娱乐等活动随意进行检查。
三、持有《客商证》的外商到各医院就诊或治疗,不需挂号,并优先予以安排;卫生部门要组织对这些外商每年体检一次,费用减半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
四、持有《客商证》和本市户籍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的外商,其子女入托、就学,只要符合年龄条件,可以任选一处学校就读,收费标准与本地学生等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五、阻碍、扰乱客商正常经营活动或侵害客商人身安全的行为,客商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市区内的必须在10分钟内、市区外的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予以处理。
六、《客商证》由市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发放;《客商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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