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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制和税收优惠
浏览: 发布时间:2016-05-17 来源: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目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费共13种(农业税、关税和船舶吨税除外)。具体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契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目前中国唯一一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的涉外税法。
1、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率为33%。
  (2)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税收优惠规定

(1)扶植新办企业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j、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2)鼓励投资于特定经济部门和特定地区的优惠

a、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减征应纳企业所得税15%至30%的税额。

b、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对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f、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g、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h、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i、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j、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k、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l、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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